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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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盖子引发的专利纠纷
省高院昨二审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
本报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蔡楠 通讯员 张兴平  

  小小一个盖子引发了一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衢州一家公司生产销售的链锯上有一个零部件,德国的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以下简称菲尔马公司)声称,这个零部件侵犯了他们公司的专利,并因此打起了官司。昨天,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德国的菲尔马公司是一家动力工具制造商。1995年,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独资子公司。2001年9月,菲尔马公司在我国取得了一个油箱注油口密封盖的发明专利权。
  去年12月,菲尔马公司将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力恒公司生产销售的链锯上使用的注油口密封盖与他们公司的专利技术一样,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菲尔马公司据此要求法院判决力恒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这样的注油口密封盖的链锯,销毁成品、半成品和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经过庭审比对,力恒公司的链锯包含了菲尔马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力恒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菲尔马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一审判决力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菲尔马公司发明专利的链锯,销毁所有涉案“注油口密封盖”的成品、半成品和生产模具;力恒公司赔偿菲尔马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菲尔马公司和力恒公司均上诉到省高院。双方的代理律师昨天在庭上陈述了各自的上诉理由。
  菲尔马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力恒公司赔偿的数额过低。该律师说,力恒公司早在2006年就开始生产侵权产品,侵权的时间持续较长,而且主观恶意明显。菲尔马公司为了制止侵权则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因此,该公司要求二审法院判决增加赔偿数额,判令恒力公司赔偿30万元。
  恰恰相反,力恒公司则认为,他们生产的链锯上的密封盖不具有菲尔马公司专利所具有的“空腔”这一技术特征。对此,双方律师各执一词,并当庭拿出密封盖的实物详尽地分析了技术特点。
  此外,力恒公司还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力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链锯,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密封盖仅仅是链锯上的一个部件。在赔偿数额上,力恒公司则认为赔偿15万元显属不当。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密封盖仅仅是价值几元的东西,而菲尔马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力恒公司从2006年开始生产的。
  昨天,一批大学生到庭旁听了庭审。虽然案件涉及到发明专利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但双方律师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大学生们对一个盖子引发的官司也听得津津有味。
  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